010-69722055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Technical Support

环保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07 浏览次数:10

环办函[201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以下简称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管理办法》对熔炼企业严格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如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二、所有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对已发现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要严格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流入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损害。

三、各地环保部门对已查获的被污染金属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拥有者就被污染金属进行回收,并妥善处理。

四、处理被查获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所产生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依法查处。

五、辐射监测数据表明所测金属的放射性辐射水平高于当地天然环境辐射本底水平时,应对其采用伽玛谱仪进行分析,确认是否被放射性污染。

六、对于Co—60活度浓度不大于100贝可/千克的金属,经检测核实后可无限制使用;对于Co—60活度浓度大于20000贝可/千克的金属,应采取集中贮存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活度浓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熔炼企业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下对污染金属进行循环再利用。

七、应贮存处置的被污染的金属,可送交所在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暂存,使之衰变达到可循环再利用为止。


SD660N-4A X/ γ区域辐射监测系统适用于放 射源库、核燃料加工、医学辐射、辐照、工业 加速器、辐射探伤、公共环境区域等场所的 X/ γ剂量率的连续监测。 本系统可以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选配多种规格探测器, 可以远程操作查看数据。当区域内剂量率超过了设置阈值,可以提供声、光报警,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安全。

功能特点:

1、大尺寸 LCD 液晶显示屏幕,友好的人机界面

2、可以外接 32 个探测器,监测区域全面覆盖

3、可选择不同类型辐射探测器 高级微处理器控制,数字输入输出

4、强大的本地存储功能,最大可存储 15 年的监测数据

5、控制器和探测器可选用有线或无线组成内部监测网,可根据现场条件灵活配置,简化工程工作量

6、控制器和上位机可选用以太网或 RS485 组成区域辐射监测网,可扩展 GPRS/ 4G 方 式

7、各探测器报警阈值可独立设置,同时具有上、下限报警功能,并配备开关量输出端口

8、可外扩智能声光报警装置

9、内置故障检测、剂量率过载报警及保护功能,确保仪器正常工作。